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897,2023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陳若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9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游 文 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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