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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絲艾產品標識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姆士(James Andrew Sellors)
上列聲請人因與蔡承達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7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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