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904,2023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陳慧錚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張璟璘與被上訴人錦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33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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