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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06號
聲 請 人 王聰智律師(即上訴人陳玉鳳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玉鳳與被上訴人盧志謀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41號),聲請本院核定選任其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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