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劉李月雲
劉 金 龍
劉 金 書
劉 素 花
劉 素 勤
劉 翠 琴
劉 翠 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劉歐綉治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9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柳 秋 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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