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上列聲請人因與興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3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7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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