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康麗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4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4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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