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2,台聲,921,2023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莊福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李素珠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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