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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農業部漁業署(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法定代理人 張致勝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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