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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35號
聲 請 人 謝彥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李權桓(原名謝瓊蘭)與被上訴人吳梓楠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47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許 秀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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