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田 祖 詩
藍 育 庠
藍 平 榮
藍 素 文
藍 素 春
蘇田竹娘
羅 麗 足
張 家 彬
張 沛 綺
張 國 光
張 美 玉
范 瑞 嬌
張 慧 玲
張 慧 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3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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