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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44號
聲 請 人 沈志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羅福奇、羅宜佩、敬麗瓊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64號),經本院選任為羅福奇、羅宜佩、敬麗瓊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景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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