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德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鉅鴻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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