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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
上 訴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佳叡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李正偉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李秉謙律師
被 上訴 人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妏娜
被 上訴 人 蘇超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