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
附帶上訴人 羅瑞蘭
張玄鋒
張束霙
張萬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附 帶
被 上訴 人 戴思薇
張君豪
張志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字第372號),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第三審程序,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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