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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1173號
上 訴 人 吳許霞
訴訟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上 訴 人 吳美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馨儀律師
吳茂榕律師
被 上訴 人 德惠大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玲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10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將建物騰空回復原狀後交由被上訴人管理,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