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上,1209,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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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209號
上 訴 人 潘 方 仁
訴訟代理人 何 依 典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陳秀香
黃 正 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 萬 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96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

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主張其與訴外人林新雄、林宏修(下稱林新雄等2人)因不具自耕能力,於民國80年5月21日與訴外人黃福助簽立土地登記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約定將其與林新雄等2人合夥出資購買之坐落○○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等共計106筆土地借名登記在黃福助名下,惟黃福助已於109年9月9日死亡,系爭協議已終止,被上訴人為黃福助之繼承人,先位聲明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及系爭協議第2條第1項約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更名登記為其及林新雄等2人公同共有;

倘認系爭協議尚未終止,備位聲明依該協議第2條第1項約定,請求被上訴人提供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證件及書表,並蓋妥印鑑章後交予其與林新雄等2人,依上訴人之主張及聲明,乃屬公同共有財產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或由全體公同共有人為原告,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上訴人單獨提起本件訴訟,經原審受命法官於112年12月19日、113年1月12日闡明上情 ,原審復於同年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當事人適格,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原判決誤載為23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何依典律師,其遲至同年2月17日始具狀陳稱:林新雄等2人不在國內,拒絕同為原告,且系爭土地實際上為上訴人所有,由其單獨起訴當事人適格應無欠缺,倘法院認當事人適格仍有欠缺,因林新雄等2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同為原告,且現國外住居所不明,聲請裁定追加其2人為原告等語,惟未提出林新雄等2人之人別資料,供原審查證其入出境狀況,且經原審命其補正而未補正,其提起本件訴訟當事人不適格,不能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者,泛言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末查,原審於112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曾向上訴人確認其請求之依據及聲明,被上訴人並具狀否認上訴人請求返還系爭土地係屬公同共有債權行使(見原審卷第365至366頁),上訴人指摘原審未闡明其得就系爭協議所享有權利比例單獨行使權利,違反闡明義務,不無誤會,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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