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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448號
上 訴 人 陳伯勳
參 加 人 周國華
被 上訴 人 毛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106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67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足據。
其復未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有各該分會回覆單、函可憑。
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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