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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726號
上 訴 人 劉明欣
訴訟代理人 劉 喜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家瑋
訴訟代理人 陳群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49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