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上,312,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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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楊 任 銜
陳 寶 珍
楊 舒 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韓 國 銓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賴秀鑾
法定代理人 楊 勝 立
訴訟代理人 鄭 嘉 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3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二,餘由上訴人楊任銜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

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

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楊聖鋒為被上訴人之子,被上訴人前已中風,於民國107年5月2日先將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不動產贈與楊聖鋒,惟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嗣於同年月29日再將附表二編號1至6之不動產贈與楊聖鋒,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併贈與該附表編號7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

又被上訴人於同年7月10日因脫水導致腎臟損傷、肺炎而住院,迄同年月18日始出院,長住台中慈濟護理之家,楊聖鋒除未負擔照護費用外,甚少探望被上訴人,足認其於取得被上訴人絕大部分財產後,即不履行對被上訴人之扶養義務,經被上訴人於108年4月間合法撤銷上開贈與,楊聖鋒應返還上開贈與物。

惟附表二編號1、2之不動產經法院判決合併分割,楊聖鋒分受附表三之土地,面積少於應有部分,而受有新臺幣(下同)34萬4,516元之補償金,嗣其於109年5月24日死亡,附表一、二之不動產均由上訴人楊任銜單獨繼承,楊任銜於同年7月8日,出售附表二編號3、4之土地,受有買賣價金640萬元。

其餘繼承人雖未繼承上開不動產,就楊聖鋒生前所負債務,未經債權人同意,仍難免除其連帶責任。

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419條第2項、第179條、第181條規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楊任銜將附表一不動產、附表二編號5至6不動產、附表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並讓與附表二編號7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及給付640萬元;

另請求上訴人與其他繼承人於繼承楊聖鋒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被上訴人34萬4,516元,均有理由,應予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所論斷者或與判決結果無礙之贅述,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或違法、違反經驗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末查,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對其餘無礙判決結果而未詳載部分,亦表明不逐一論駁之旨,尚非判決不備理由,亦無所載理由前後牴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等理由矛盾之情。

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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