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892號
上 訴 人 黃博(原名黃耀庭)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佘宛霖律師
上 訴 人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天山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殷耀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金上字第43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