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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台再字第3號
再 審原 告 劉庭翔
張雪美
劉建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呂承璋律師
再 審被 告 陳仁泉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代表資格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1646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主張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46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無非以:伊於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主張再審被告陳仁泉未取得再審被告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下稱啟新社福會)之捐助神明會「伯公岡福德嘗」之會員資格,亦無會員代表資格,陳仁泉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第二審判決消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伊提起第三審上訴之上訴理由已指摘及此,並敘明陳仁泉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4號事件(下稱前案)未就其如何取得「伯公岡福德嘗」會員資格之事為陳述,原第二審判決逕認其係自第三人受讓會員權利,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
陳仁泉於前訴訟程序未聲明任何證據,無證據共通原則之適用,且其於前案未舉證證明補選報告表之真正,原第二審判決駁回伊之上訴,原確定判決復予維持,違背證據法則、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1項、第222條第1項、第3項、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規定、第467條、第468條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理由不備或矛盾之情形在內。
又民事訴訟法上所謂之證據共通原則,係指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依其提出之證據資料,得據以為有利於他造或共同訴訟人事實之認定,該證據於兩造間或共同訴訟人間,法院均得共同採酌,作為判決資料之基礎。
此項原則側重於法院援用當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時,不受是否對該當事人有利及他造曾否引用該證據之限制,並得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在不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前提下,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原確定判決以:原第二審判決本於上訴人、啟新社福會提出之證據,及依職權調閱前案訴訟案卷,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認定「伯公岡福德嘗」為啟新社福會捐助神明會之一,觀諸啟新社福會董事暨代表產生辦法(下稱系爭辦法)第1條、第7條約定,可知啟新社福會之會員代表出缺時,以原單位補選為原則,補選產生代表困難時,始由原代表之繼承人繼承。
依上訴人提出之啟新社福會原捐助神明會代表系統表(下稱系爭系統表)及訴外人劉立除戶謄本所示,劉立於民國37年10月間擔任「伯公岡福德嘗」在啟新社福會之會員代表,於55年12月13日死亡,陳仁泉於59年4月23日擔任「伯公岡福德嘗」在啟新社福會之會員代表;
參諸啟新社福會提出59年3月2日製作之補選報告表明確記載:「原代表劉立死亡,經補選結果,陳仁泉當選為代表」,核與系爭系統表所載情節,大致相符;
佐以啟新社福會第2屆、第7屆董事選舉原捐助神明會代表名冊,均將陳仁泉列為「伯公岡福德嘗」之會員代表,益證原會員代表劉立死亡後,陳仁泉經補選為會員代表,合於系爭辦法第7條之約定。
陳仁泉既於59年間經補選擔任「伯公岡福德嘗」之會員代表,再審原告之被繼承人劉忠興(於前訴訟程序審理中之111年3月25日死亡,由再審原告承受訴訟)縱為劉立之繼承人,亦無從繼承劉立而取得會員代表資格。
從而,再審原告求為確認陳仁泉與「伯公岡福德嘗」之會員代表資格不存在、劉忠興與「伯公岡福德嘗」之會員代表資格存在之判決,不應准許,並無違背法令,因而駁回再審原告之第三審上訴,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
末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明。
本件再審原告請求確認陳仁泉就「伯公岡福德嘗」之會員代表資格不存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陳仁泉、啟新社福會必須合一確定者,自有該條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
陳仁泉雖未於事實審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惟原第二審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以前揭理由,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核無消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
再審論旨,指摘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翁 金 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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