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抗,220,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20號
抗 告 人 楊孟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曾亦夫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2年度再字第2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3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並未敘明該判決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

原法院因認其所提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背。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