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抗,560,2024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560號
抗 告 人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因張振盛與鄧盛鴻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參加

訴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高
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3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抗告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464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5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民事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許 秀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