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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586號
抗 告 人 幸福同學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緞
上列抗告人因黃秀緞與蘇芳敏等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再字第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為受確定判決之當事人,對於確定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確定判決之當事人,即不得為之。
本件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75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為黃秀緞與蘇芳敏、許文斌、許吳素英、許書華(下稱蘇芳敏4人),抗告人幸福同學會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謝宜伶、洪惠娟、王岫雯、湯千慧、朱耀平、陳奕伃、許貽翔、張克豪(下合稱謝宜伶8人),均非該事件受判決之當事人,乃抗告人以蘇芳敏4人、謝宜伶8人為再審被告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原法院因認抗告人之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邱 景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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