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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632號
再 抗告 人 陳伯勳 參 加 人 周國華
上列再抗告人因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參加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54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雖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113年度台聲字第59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裁定已於同年7月4日送達再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再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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