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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93號
再 抗告 人 吳厚生
代 理 人 陳樹村律師
梁詠晴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112年度家聲抗字第11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