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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簡聲字第17號
聲請人張芝菡
上列聲請人因與柯易宏間請求返還租賃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簡聲字第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簡聲字第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2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國禎
法官 鄭純惠
法官 李瑜娟
法官 管靜怡
法官 邱景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駱國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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