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簡聲,17,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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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簡聲字第17號
聲請人張芝菡 
上列聲請人因與柯易宏間請求返還租賃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簡聲字第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簡聲字第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2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國禎
法官  鄭純惠
法官  李瑜娟
法官  管靜怡
法官  邱景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駱國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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