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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A02
上列聲請人因與A01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32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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