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100,2024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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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0號
異 議 人 賴金華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本院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4項前段固規定:「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然異議人聲明不服之本院上開確定裁定,係受訴法院而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自無該規定之適用。
是異議人對之提出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許 秀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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