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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44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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