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340,2024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蔡定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順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1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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