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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蘇友宏
蘇友彥
蘇友濱
蘇承璞
蘇承道
蘇友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靈瑄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01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上述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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