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342,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蔡素珍
楊榮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王俊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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