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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慈惠堂
法定代理人 陳燦宏
訴訟代理人 陳家彥律師
廖家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榮煙間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56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上開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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