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345,2024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士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勁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瑞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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