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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沈沛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環宇開發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玟娟、謝瓊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49號),聲請核定相對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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