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益利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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