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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傅安靜
傅金魁
傅冠誌
傅泉成
傅金桃
傅振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龔茋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和 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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