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361,2024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世賢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泰鴻間請求國家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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