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劉蓮吉
被 上訴 人 劉圓滿
陳佳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劉建展間請求返還借款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文 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