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365,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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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林加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雅雯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 由按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具狀撤回第三審上訴前,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者,縱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2項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亦得聲請本院核定其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本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就是類案件之法律爭議,已作出統一見解。

查相對人蔡雅雯等因與聲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2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嗣具狀撤回上訴,惟聲請人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依上說明,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核定其金額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蔡 和 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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