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昶評
聲 請 人 張永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42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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