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陳增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湘喻間請求清償債務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7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瑞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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