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376,202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文心移動光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雷吟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良欣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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