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3,台聲,377,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77號
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MARKWINS BEAUTY BRANDS ASIA PACIFIC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CHEN,CHEN HUA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塞席爾商聖伯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祐 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