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毅竑(原名陳禹豪)
陳子棚
陳渥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庭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2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慧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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