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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游進明 蔡叔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游陳桃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7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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