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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吳江怡
法定代理人 吳富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瑞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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