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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吳江怡
法定代理人 吳富國
吳玉志
吳富乾
吳富俊
吳貴輝
吳富崇
吳富南
吳貴增
吳貴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192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67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九萬元(即上列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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